申请人:上海苏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中津桥路XXX号XXX幢XXX室-6(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三克映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春晖。
申请人上海苏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三克映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54,82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苏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三克映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4,82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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