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苏北运输有限公司
张晓伟(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王小静(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原告上海苏北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松。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2848号1室.
委托代理人张晓伟,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静,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被告尹某某,司机。
追加被告田卫军,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苏北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某某、田卫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苏北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苏北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苏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苏北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苏北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苏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凌云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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