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芳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婧,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芳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芳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6.50元,由原告上海芳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进
书记员:姜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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