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芳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苏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广,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芳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牟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芳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玉英
书记员:朱志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