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节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浩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裔,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家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反诉原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二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节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家贵、俞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二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予以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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