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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莹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睿盈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艾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辉,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莹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超。
  被告:上海睿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舜。
  原告上海艾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莹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睿盈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艾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艾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沈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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