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艾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辉,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莹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超。
被告:上海睿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舜。
原告上海艾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莹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睿盈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艾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艾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沈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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