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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与夏某某、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艾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敏,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云,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上述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艾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某某、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艾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某某、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沈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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