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艾某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青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艾某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艾某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艾某某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上海艾某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增志
书记员:彭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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