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艳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XXX号XXX楼C座163室。
法定代表人:赵怀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捷,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秀。
原告上海艳青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373,355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集卡运输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运进出口集装箱内陆运输,被告每2个月向原告支付运费及代垫、代收费用。嗣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费用后,剩余373,355元至今未予支付,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集卡运输服务协议》载明,被告委托原告提供的为进出口集装箱陆上运输,并约定若因装箱单证不符而造成不能进港,则被告应协助原告及时进港等。因此,被告委托原告提供的运输服务系海上集装箱陆路运输业务,该纠纷属于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处理的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发生的纠纷,应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应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宋爱琴
书记员: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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