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巴中川巴林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木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川巴林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钟鼓楼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许金夫,负责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朱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川巴林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巴林农公司”)、李某某、朱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川巴林农公司签订《关于通江川巴林农开发有限公司之可转债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以可转债形式对被告投资10,000,000元,待条件具备时选择转换或不转换为被告的股份,并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金额10,000,000元,如果被告完成了协议13.1.1条承诺的业绩指标,融资款当年的资金占用费按年10%计算,若未完成的,融资款按当年的资金占用费按年20%计算,融资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在2017年6月30日起至融资期限届满之前,有权无条件、随时决定收回全部债权和利息。届时,原告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被告发出书面还款通知书,被告应于收到还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付清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资金占用费及其他费用。合同另约定被告李某某、朱冬自愿以其对被告川巴林农公司全部股权作为对本次可转债的担保。原告与被告李某某、朱冬分别签订了可转债合同的附件《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股权质押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5年7月28日将融资款10,000,000元支付给被告川巴林农公司,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各种报表,且未完成合同13.1.1条约定的指标等。为被告川巴林农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需要,原告按照约定暂时撤销了股权质押手续,但被告在未完成挂牌后,并未按原告要求重新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就被告川巴林农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原告向被告川巴林农公司催讨该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川巴林农公司返还原告本金10,000,000元;2、判令被告川巴林农公司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8年11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川巴林农公司向原告支付罚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算,自2018年11月9日起算至时间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川巴林农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00元;5、判令被告川巴林农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95,973元;6、判令被告李某某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7、判令被告李某某、朱冬对上述诉请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巴中川巴林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的被告川巴林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通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原告与被告川巴林农公司签订的《关于通江川巴林农开发有限公司之可转债协议》第17.2条约定: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该约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川巴林农公司对于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巴中川巴林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巴中川巴林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丁  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