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良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茂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龙,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森意托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尧和春。
原告上海良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森意托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樊 燕
书记员: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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