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舰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向阳,男。
被申请人:河南龙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于淑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舰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龙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舰羽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舰羽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舰羽电器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奚 鹏
书记员:张曦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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