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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鑫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航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航鑫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士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堂,上海常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盛灿。
  原告上海航鑫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上海航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1,409.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航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1,409.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  一

书记员: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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