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航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连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尧云,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骁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啸,男,在上海骁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航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骁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航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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