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舞豪橡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月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佳,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礼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原告上海舞豪橡塑工贸有限公司与丁某某、上海礼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舞豪橡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62元,减半收取计7,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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