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朝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上海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鸿公司)与被告曹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舜鸿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李佳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