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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朝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上海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鸿公司)与被告曹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舜鸿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李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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