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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舒某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陆某某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绍祖WAN,JosephSiuCho,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A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圻,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强,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舒某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士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再审申请人温绍祖WAN,JosephSiuCho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舒某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某某公司、陆某某、陆士平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绍祖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合作经营协议》不仅局限于锰矿销售环节,还包括开采、加工、进口等环节的事实是错误的。从合作协议的条款来看,是对于锰矿进口销售工作的约定,没有对开采工作进行约定。二审中温绍祖明确要求对合作事项进行对账清算,但二审未组织对账清算。一审中温绍祖多次申请法院保全、收集证据,法院未对证据进行保全和收集,程序违法。综上,温绍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舒某某公司、陆某某共同提交意见称,温绍祖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合作资金投资南非萨曲矿是温绍祖、陆某某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时,温绍祖对投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且指派人员全程参与和监督,合作经营期间温绍祖多次亲自对南非萨曲矿进行实地考察,从未提出过异议。一、二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多次证据交换和质证,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舒某某公司、陆某某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温绍祖的再审申请。
陆士平同意舒某某公司、陆某某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作经营协议》系温绍祖与舒某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各方均应恪守。根据《合作经营协议》的约定,温绍祖与舒某某公司共同出资针对的并不局限于锰矿销售环节,还包括了开采、加工、进口等多个环节。《合作经营协议》就合作内容、合作方式、盈亏分配等事项均进行了约定,但没有关于协议终止后返还投资款的相关约定。现温绍祖以舒某某公司违约导致协议终止为由主张返还全部投资款,没有根据。另在本案一审期间,温绍祖未向法院提出对合作经营帐务进行审计结算的请求,在二审期间,经法院释明温绍祖仍未向法院就涉案合作项目经营帐目审计结算作有效请求。因此,在目前合作项目盈亏不明的情况下,温绍祖径直要求舒某某公司返还其投入的所有投资款200万元,与《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核算盈亏,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模式明显不符,亦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温绍祖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绍祖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壮春晖
审判员 傅伟芬
审判员 马清华

书记员: 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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