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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臻靓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臻靓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万磊,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靓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叶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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