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至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筑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董事长。
原告上海至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至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至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4元,由上海至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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