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群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林,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群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38177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陈欣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