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臣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洪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施定海。
原告上海臣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2019年4月9日,原告上海臣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臣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马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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