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胥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赵骏。
被告:通州市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
法定代表人:葛荣德。
被告:上海新闵审计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所长:罗金生。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胥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对外贸易公司、通州市对外贸易公司、上海新闵审计事务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新闵审计事务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新闵审计事务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胥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新闵审计事务所的起诉。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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