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杨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钢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锡林,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杨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主合同双方为原告与被告赵某,原告与赵某之间并无管辖的约定,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赵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无履行地点的约定,而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即本市浦东新区。此外,被告赵某的住所地位于本市静安区。因此,本案应由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或本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