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胜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卞嘉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兴玉,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帆,女。
原告上海胜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胜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胜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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