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俊,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
被告:青岛锐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周新龙。
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青岛锐翔网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6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928元,由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马 培
书记员:侯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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