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聚安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聚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韡俊,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
  原告上海聚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聚安实业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潘  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