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佳堡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斯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SUNGNGIAP(张纯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军,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聚佳堡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斯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聚佳堡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君、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被告上海和斯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聚佳堡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457,268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3,238元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期间,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滑道改造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XXX号,工程名称为上海热带风暴水上乐园新增快速水滑梯整改工程,由被告发包给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整改施工,工程总造价为653,238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并于2016年9月12日设备检测验收合格。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457,268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能支付。故原告依据合同第八条第4项约定,要求被告依约按照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上海和斯娱乐有限公司辩称,2016年5月25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上述游乐设施滑道提出了整改要求,因临近水上乐园开园时间且工期紧迫,双方在商议工程造价时,被告认为原告的工程报价偏高,并要求原告拟定一份工程造价清单。但在签订《滑道改造协议》时,原告未能应被告要求将工程造价清单列为合同附件。工程完工需要支付第二期工程款时,被告再次要求原告提供工程造价清单,但原告仍然未提供。被告认为实际工程费用远低于原告在合同中的报价。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被告请求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价,被告将服从第三方的审价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期间,原告(承包单位、乙方)与被告(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一份《滑道改造协议》,约定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XXX号,工程名称为上海热带风暴水上乐园新增快速水滑梯整改工程,承包范围就热带风暴水上乐园新增快速水滑梯玻璃钢部分进行整改。工程内容为按照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2016年5月25日的工作联系单有关内容及要求,对乐园内新增加的高速水滑梯进行整改。第五条约定,工程总价为653,238元。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施工,甲方在乙方开始施工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195,970元)作为预付款。施工全部完成后,设备通过检测并无整改项目后1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5%(424,605元),甲方预留合同总金额的5%(32,663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15日内,如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清合同总金额的5%(不计利息)。第七条质保期约定,玻璃钢部分即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滑道玻璃钢增加部分,质保期为1年。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按时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并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
2016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5,970元。2016年9月12日,相关设备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验收合格。相关设备也已交付使用。被告尚欠工程款457,268元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滑道改造协议》、汇款凭证、发票、律师函及复函、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报告、被告提供的《滑道改造协议》、热带风暴2016年开园资料、工作联系单、被告写给原告的律师函复函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工程签订的《滑道改造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根据《滑道改造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价款过高,约定该价款是由于时间紧迫所致,并要求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价。本院注意到,《滑道改造协议》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笔工程款,且工程完工后,原告将相关设备交付被告使用,系争工程亦于2016年9月12日经检验合格。合同对工程内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条款均有明确约定,原告按约完成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审理中,被告要求对系争工程造价进行审价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准许。根据合同约定,第二期工程款424,605元被告应于2016年9月23日前支付,质保金32,663元被告应于2017年9月28日前支付,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是按合同总价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该标准过高,本院对此予以结合本案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本院调整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653,238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4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和斯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聚佳堡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滑道改造协议》(2016年5月签订)合同项下的工程款457,268元;
二、被告上海和斯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聚佳堡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3,238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4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79.51元,由被告上海和斯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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