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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大彬,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三驱镇长坪村6组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琪,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联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从善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大彬与被申请人上海联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第21877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大彬银行存款141,9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申请人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债务,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可以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大彬银行存款141,986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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