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联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从善江,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大彬,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联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大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保全金额应以原告诉请的货款金额141,986元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大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1,9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30元,由申请人上海联阙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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