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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张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瀚城国际F8-03商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6729359098。
负责人:耿玉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征,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洋洋,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英(与被告系母女关系),女,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热力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联源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源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征及被告张洋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至2017年的物业服务费5186.52元,并依据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0月8日,原告与成道立德地产(大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开发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多年来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洋洋辩称,原告的服务没有达到一级物业标准,管理不到位,消防通道推积杂物,车辆管理混乱。小区内北门、东门的摄像头不起作用。小区内5楼以上经常停水,小区内绿化不达标,路面不平。
原告联源物业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大庆市住宅物业服务内容监督记录一组、前期物业合同一份、前期物业合同补充协议及变更协议各一份、收费许可证一本(经核对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高层住宅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6.4元。
证据二、物业服务费告知单两份及照片打印件两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物业服务费5186.52元。
被告张洋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所举证的证据均系书证,本院对原告举证的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洋洋居住在原告物业服务区内,是大庆市龙凤区瀚城名苑A-9-2-1503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9.41平方米.2011年、2013年被告单位为其报销120平方米的物业费,被告两年各拖欠原告19.41平方米的物业费,每平方米物业收费26.4元,两年共欠1024.84元物业费。2014年至2017年,被告单位为其报销100平方米的物业费,被告每年拖欠39.41平方米的物业费,四年共欠物业费4161.68元,合计欠物业费5186.5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物业服务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5186.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不能证明在每一年度及时向被告催缴过物业费,对其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2011年、2013年至2017年拖欠的物业费5186.52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洋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洋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淑芳

书记员: 张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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