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周国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嵘,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荔,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鑫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与被告广东鑫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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