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元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XXX号第5幢2136室。
法定代表人:徐柳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波,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翼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元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翼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9144号民事裁定,采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翼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某银行存款71,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上海翼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某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翼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某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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