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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琳,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女。
  第三人: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晓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辰,女。
  第三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史支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琴,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笛,男。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各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李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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