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迎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东方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翡翠东方公司诉称,请求判令酷开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电视派”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天龙奇侠》的在线播放服务;酷开公司赔偿翡翠东方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事实与理由:翡翠东方公司依法享有电视剧《天龙奇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酷开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电视派”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天龙奇侠》的在线播放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酷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本案中,酷开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亦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适用上述规定,可以由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翡翠东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内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由本院审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未预收),由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单春梅
书记员:田力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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