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翔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波,上海富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XXX室XXX单元。
负责人:严某某。
原告上海翔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翔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翔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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