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翔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邱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倍利,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矜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勇良,负责人。
原告上海翔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矜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翔筱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翔筱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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