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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羽忻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羽忻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伊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倩,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宇,男。
  原告上海羽忻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羽忻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4.13元,减半收取计3,002.07元,财产保全费3,624.90元,均由原告上海羽忻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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