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群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任思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上海群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群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群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5元,由原告上海群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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