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慧,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钟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荣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钟某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钟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映红
书记员: 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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