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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群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群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林,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群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群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1元、保全费253元,由原告上海群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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