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的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袁明五。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的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 颖
书记员: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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