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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北京邦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芳,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邦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海燕,总经理。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与被告北京邦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越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美影厂诉称,原告于1986年出品发行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兄弟》自1986年播出以来,深受广大观众喜爱,曾多次获得国内外大奖,并多次重新出版播映、出版图书等,在社会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对《葫芦兄弟》及其作品中的角色造型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邦品牌”(微信号:BonjourCM)上发布的《葫芦娃长大了?居然疯狂打CALL!画面辣眼睛!》(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0Bls0YafnGKrB4xxB3f3mQ)一文恶意篡改、歪曲“葫芦娃”动画形象,以低俗、涉黄的画面以博取互联网用户关注,用作商业宣传,获得商业利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其享有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修改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故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删除涉案侵权内容;2.被告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30日内不得删除或撤销);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邦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地是北京市通州区孔庄村西1号1幢2层2128,被告对该住所地依法进行了登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6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被控在网络环境下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在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本案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静安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邦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邦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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