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钱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芳,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戴威。
被告:西宁转动惯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张巳丁。
被告: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戴威。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西宁转动惯量商贸有限公司、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 颖
书记员: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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