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沧景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
法定代表人:王森林。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与被告临沧景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美影厂诉称,《葫芦兄弟》系原告于1986年原创出品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并于同年首次发行。开播以来深受广大观众喜爱。1991年原告又创作并推出《葫芦兄弟》续集《葫芦小金刚》。二十多年来,原告通过电视台播映、电影院放映、发行VCD等载体形式公开、广泛、持续、全面地传播动画片所涉的“葫芦娃”形象,使之成为具有机智、勇敢、正义、协作等精神品质的可爱中国男童的代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产生良好的公众效应,在社会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名称为“魅力临沧”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如果你娶了一个临沧老婆,后果就是……》一文,该文章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娃”系列美术作品形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如果你娶了一个临沧老婆,后果就是……》一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被告对侵权行为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景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来看,本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景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被控在网络环境下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在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本案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静安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沧景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临沧景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王安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