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庞根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某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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