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峰食品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程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美峰食品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陈某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到庭参加庭审,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在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开了一家陈氏龙虾烧烤店。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28日。原告共向被告送货酒水总额为44,980元,去掉被告的退货5954元及酒瓶盖返利等,再扣除2019年11月被告归还的969元,被告尚拖欠原告酒水货款30,000元,现被告的饭店已经关门,不再经营,也不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销售单、欠条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被告的陈氏龙虾烧烤店供应酒水饮料,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00元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提供的货物后,未能支付相应货款,显属违约,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某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峰食品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货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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