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峰食品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程达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长某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张长某。
原告上海美峰食品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长某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峰食品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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