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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丰商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美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闻震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莹,女。
  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丰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得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家得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家得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家得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闻震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莹,被告家得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福广到庭参加诉讼。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延长至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家得利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09,022.17元;2.判令家得利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事实与理由:家得利公司与美丰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由美丰公司向家得利公司提供“海天酱油”、“广合腐乳”等品牌商品,但从2018年6月起,家得利公司拖欠货款,累计达409,022.17元,经美丰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讼中,美丰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判令家得利公司支付货款363,703.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63,703.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付。
  家得利公司对拖欠美丰公司的货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家得利公司对美丰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故对美丰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于本生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美丰商业有限公司货款363,703.91元;
  二、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于本生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美丰商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63,703.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付。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18元,财产保全费2,565元,合计6,283元,由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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