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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置富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郝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置富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陶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置富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富行公司”)与被告郝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置富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华、被告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置富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郝某支付佣金人民币1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0日,经置富行公司居间介绍,就购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八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事宜,郝某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置富行公司与郝某达成的协议,郝某应支付佣金18,000元。但合同签订后,郝某因自身原因不再购买系争房屋,并拒付佣金,故置富行公司提出诉请如上。
  被告郝某辩称,不同意置富行公司的诉讼请求。其是在菁英房地产公司看到系争房屋的房源信息,后经朋友介绍认识置富行公司业务员余莉萍,故在置富行公司交易。郝某告知过自己是置换房屋,需先将自己房屋出售才能购买系争房屋,也表明没有钱支付定金。余莉萍表示可以为郝某垫付定金。此后,郝某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余莉萍垫付定金1万元。郝某自己的房屋也在置富行公司挂牌出售,但未出售成功,故没有资金购买系争房屋。郝某已向余莉萍偿还其垫付的1万元,但卖方未将1万元定金退还。置富行公司从未和郝某说过不成交也需支付佣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0日,郝某(乙方)与李某某(甲方)、置富行公司(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总房价款为180万元;《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买卖合同成立,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约定总房价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同日,郝某(乙方)与李某某(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总房价180万元,首期房价款130万元;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后十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双方应于贷款申请审核通过,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证书(若有)及借款抵押合同(若有)出具,购房申报完成及缴纳房产税(若有),抵押登记(若有)注销后十个工作日内,赴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交易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约定于2018年12月10日在绥化路XXX号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审理中,置富行公司表示,2018年12月11日约买卖双方到中介公司商谈买卖事宜,郝某明确表示自己房屋没有出售,无法购买系争房屋。房东同意给郝某时间筹款,但要求将定金补足到10万元,郝某不同意,故交易未成功。郝某当时口头答应支付佣金13,000元。郝某表示,当日房东确实说过给其时间筹款,但要求将定金补足至10万元,其没有资金补足定金。中介业务员当时称如果郝某支付这次佣金,以后继续购房无需再支付佣金。郝某当时没有钱,且表示要回去和家人商量。郝某为证明己方主张,向本院提供与余莉萍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告知过中介要先将自己房屋出售才能购买系争房屋。置富行公司针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表示,真实性无异议,但聊天记录中没有置富行公司承诺多长时间、多少价格将郝某房屋出售的内容,也没有房屋出售不成功无需支付佣金的内容。
  本院认为,郝某与置富行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居间协议约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丙方居间成功。郝某与李某某作为买卖双方均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已经成立,郝某理应按照居间协议约定支付佣金。郝某主张自己房屋未能出售、系争房屋买卖未成交,故无需支付佣金,相关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置富行公司客观上未提供协助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产权过户、房屋交接等后续居间服务,故本院酌情将郝某应付佣金金额调整为7,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置富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7,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置富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置富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郝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张紫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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