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凌宏,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启明,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尹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张鎏馨
书记员:虞振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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